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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高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凤林与初家军、孙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林,初家军,孙德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高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王凤林,男,195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初家军,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德霞,女,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林与被告初家军、孙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洪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