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高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凤林与初家军、孙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林,初家军,孙德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高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王凤林,男,195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初家军,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德霞,女,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林与被告初家军、孙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洪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