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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张丽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48号罪犯张丽霞,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濮阳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华区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丽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于2012年3月9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丽霞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张丽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5年7月至2010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丽霞六次谎称给被害人帮忙,可以办理驾驶证、资格证、购买手机、跑事放人、给公交车上路线、调动工作、安排工作等实施诈骗作案六次,诈骗被害人现金261850元。2010年7月,被告人张丽霞冒充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以能帮助刘某某的孩子安排工作为名,骗取刘某某的信任后,以请客送礼等理由,骗取现金30000元。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丽霞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4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吴某某、李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丽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丽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安桥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