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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良斌与王圣有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斌,王圣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81号原告陈良斌,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被告王圣有,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原告陈良斌与被告王圣有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良斌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元晖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良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圣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良斌起诉称,被告王圣有在均口修竹经营美涂士油漆专卖店时向原告购买胶水等原料,2011年6月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万元,加上之前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被告一并出具一份10万元的欠条予原告。因当天出具的欠条系临时书写的不太正规,2011年8月15日,被告重新出具一份欠条予原告。之后被告未经营油漆店,亦未偿还原告欠款,原告多次电话及上原告家中催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诉讼请求:1、被告王圣有偿还原告借款及货款10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圣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截止到2011年8月15日,本人尚欠陈良斌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欠款人:王圣有,2011年8月15日”。本院认为,原告陈良斌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王圣有向原告陈良斌借款及欠原告陈良斌货款共计10万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王圣有偿还欠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欠条》中未体现欠款约定了利息,原告亦无证据证实双方是否口头约定了利息,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故被告应当支付从2015年1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王圣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圣有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陈良斌10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陈良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王圣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元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清歌附:法律条文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交纳提示:被告王圣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1150元,并将缴款收据复印件提交给本院民一庭。逾期未缴,将移送执行。告知:案件受理费请到建宁农行濉城分理处交纳填写《一般缴款书》并将缴款收据复印件提交给本院民一庭。逾期未缴,将移送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