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盐民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朱明山与窦炳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山,窦炳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2132号原告朱明山。被告窦炳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山与被告窦炳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明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朱明山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