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刑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罪犯张义犯绑架、抢劫、敲诈勒索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467号罪犯张义,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1日以(2007)兴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义犯绑架、抢劫、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4月20日、2012年4月26日本院以(2010)承刑执字第573号、(2012)承刑执字第584号刑事裁定书分别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狱部获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4)884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毓兰审判员  王继军审判员  朱彦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明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