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洪图与陈炽强、佛山市灏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图,陈炽强,佛山市灏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冯丽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040号原告张洪图,男。委托代理人陈景聪,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炽强,男。被告佛山市灏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炽强。被告冯丽红,女。原告张洪图诉被告陈炽强、佛山市灏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灏皆纺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郑泽霞独任审理,后因案件审理的需要,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必成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郑泽霞、人民陪审员梁丽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追加冯丽红作为被告,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并通知冯丽红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本案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景聪依法出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炽强、灏皆纺织公司、冯丽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期间销售棉纱给被告。双方于2014年5月22日进行对账,确认截止至2014年4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共计2024922.30元货款,并拟定还款计划。还款期限已于2014年7月31日全部届满,被告只支付了其中200000元,至今尚欠1824922.3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拒绝支付。被告拒不履行支付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判令:1.被告陈炽强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824922.3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824922.30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灏皆纺织公司、冯丽红对被告陈炽强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陈炽强、灏皆纺织公司、冯丽红未作答辩,在诉讼中未举证。原告举证:1.原告身份证,被告陈炽强身份证、被告灏皆纺织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被告冯丽红人口信息查询,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结算单,证明被告陈炽强确认拖欠原告货款2024922.30元,其承诺于2014年7月31日前全部清偿,被告灏皆纺织公司作为保证人,对该欠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委托收款确认书、还款记录,证明被告陈炽强向原告还款100000元。除此之外,被告陈炽强亦支付100000元给原告的上流经销商抵扣讼争货款,原告确认被告陈炽强共支付200000元。4.婚姻登记查询信息表,证明被告陈炽强与冯丽红系夫妻关系,被告陈炽强的债务发生在其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冯丽红应对被告陈炽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炽强、灏皆纺织公司及冯丽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对原告证据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5月22日,被告陈炽强出具结算单,内容:陈炽强向张洪图购买棉纱,数量、质量、货款金额双方已确认无误。经双方结算,截止2014年4月30日止共结欠张洪图货款2024922.30元。陈炽强承诺按如下分期付款:5月31日付200000元;6月30日付500000元;7月31日付余款。被告陈炽强于上述结算单的落款“欠款人/单位签章”处签名,被告灏皆纺织公司于“保证人/单位签章”处加盖公章。原告确认被告陈炽强于2014年5月30日、6月3日支付货款共计200000元,尚欠货款1824922.30元。经催收未果,原告遂提起诉讼。另查明一:被告灏皆纺织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陈炽强,投资者为陈炽强一人。另查明二:被告陈炽强与冯丽红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8月3日登记。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而提起诉讼,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陈炽强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炽强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有其出具的结算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关于被告支付货款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基于被告陈炽强未能及时清偿货款,原告主张从付款期限届满次日即2014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灏皆纺织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被告灏皆纺织公司于被告陈炽强出具的结算单中以“保证人”的名义加盖公章,但未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方式,应当对被告陈炽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冯丽红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原告以被告冯丽红是被告陈炽强的妻子为由要求被告冯丽红对被告陈炽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基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被告陈炽强、冯丽红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除外情形,故被告冯丽红作为被告陈炽强的妻子,应对被告陈炽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炽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洪图支付货款1824922.30元及利息(从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佛山市灏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陈炽强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冯丽红对被告陈炽强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1356元,由被告陈炽强负担,被告佛山市灏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冯丽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必成代理审判员 郑泽霞人民陪审员 梁丽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嘉敏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