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淄博博山金明色釉料厂与梁昆鹏、魏桂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博山金明色釉料厂,梁昆鹏,魏桂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商初字第11号原告:淄博博山金明色釉料厂。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大海眼工业园。负责人:孙启亮,厂长。委托代理人:丛强,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梁昆鹏。被告:魏桂枝。原告淄博博山金明色釉料厂诉被告梁昆鹏、魏桂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淄博博山金明色釉料厂的负责人孙启亮及委托代理人丛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昆鹏、魏桂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淄博博山金明色釉料厂诉称,原告长期为被告梁昆鹏提供熔块,经结算,被告梁昆鹏欠原告货款445847.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一直未能履行偿还��务。经查,被告魏桂枝系被告梁昆鹏之妻,两被告应共同偿还欠原告的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45847.00元。原告淄博博山金明色釉料厂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2、2012年11月4日、2013年2月2日、2013年2月21日的欠条各一份;3、淄博博山金明色釉料厂的对账单一份。被告梁昆鹏、魏桂枝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供其他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分别提供2012年11月4日、2013年2月2日、2013年2月21日欠条各一份,其主要内容分别为“今欠到孙启亮熔块货款贰拾玖万柒仟零肆拾柒元正”、“今欠到熔块款壹拾叁万陆仟捌佰元正”、“今欠到熔块8吨,计壹万贰仟元正”,上述三份欠条合计金额为445847.00元,其中均有“梁鹏”字样的签名,“梁鹏”系被告梁昆鹏的惯用名。2013年2月21日的欠条中经手人为梁孝国。根据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可见原告与被告梁昆鹏之间并未发生金额为297047.00元的债权债务。原告自述上述债权的债务人原系案外人梁玉峰,经三方协商被告梁昆鹏同意代替梁玉峰偿还上述债务297047.00元,并由被告梁昆鹏出具上述欠条。两被告于2000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产生上述债务时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梁昆鹏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原告提供的欠条可以证实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三份欠条足以证实被告梁昆鹏欠其货款445847.00元,被告梁昆鹏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梁昆鹏的上述债务中的148800.00元产生在其与被告魏桂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是被告梁昆鹏因向原告购买货物所欠,所得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使用,故此在被告魏桂枝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债务系被告梁昆鹏的个人债务时,其应与被告梁昆鹏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本院对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梁昆鹏的上述债务中的297047.00元,是被告梁昆鹏代替案外人偿还债务,该部分债务不能认定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魏桂枝对该部分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梁昆鹏、魏桂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昆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博山金明色釉料厂货款445847.00元;二、被告魏桂枝对被告梁昆鹏上述债务中的1488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淄博博山金明色釉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88.00元,申请费2749.00元,由被告梁昆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锡宽代理审判员 刘盛炅人民陪审员 薛连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钱 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