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抗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闫新与滑县水务局、滑县交通运输局、滑县公路管理局、滑县枣庄乡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闫新,滑县水务局,滑县交通运输局,滑县公路管理局,滑县枣庄乡人民政府,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抗字第11号抗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闫新,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滑县枣庄乡。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滑县水务局。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滑县交通运输局。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滑县公路管理局。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滑县枣庄乡人民政府。申诉人闫新与被申诉人滑县水务局、滑县交通运输局、滑县公路管理局、滑县枣庄乡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作出(2011)滑民初字第3086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1月18日,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滑民申字第05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闫新的再审申请。闫新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14年9月2日,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安检民监(2014)7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裁定为由向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滑县人民法院再审。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孙爱民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惠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