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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少炎与唐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炎,唐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2342号原告王少炎,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农民。被告唐覃,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炎与被告唐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少炎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少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王少炎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永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易 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