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1411号原告罗某某,男,1974年8月6日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蒋跃云,重庆市永川区朱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某,女,1976年9月3日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云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