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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丁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四某与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丁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丁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某,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丁民初字第26号原告四某,男,1980年8月1日生,藏族,系西藏丁青县人,现住丁青县。被告仁某,女,1984年1月7日生,藏族,系西藏八宿县人,现住丁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某与被告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四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扎西拉姆代理审判员 唐  都代理审判员 巴  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索郎拉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