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任文彬与王根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文彬,王根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任文彬,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被执行人王根虎,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关于任文彬与王根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宫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民二初字第6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任文彬于2015年2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王根虎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根虎在银行存款60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辉执行员  任文勇执行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