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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永福与詹小波、万开军、张曾福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福,詹小波,万开军,张曾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223号原告李永福,农民。被告詹小波,农民。被告万开军,农民。被告张曾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福与被告詹小波、万开军、张曾福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福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詹小波、万开军、张曾福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一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福撤回对被告詹小波、万开军、张曾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永福自愿负担。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良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