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永福与詹小波、万开军、张曾福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福,詹小波,万开军,张曾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223号原告李永福,农民。被告詹小波,农民。被告万开军,农民。被告张曾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福与被告詹小波、万开军、张曾福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福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詹小波、万开军、张曾福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一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福撤回对被告詹小波、万开军、张曾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永福自愿负担。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良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