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爱兵与叶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兵,叶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493号申请执行人刘爱兵,男,汉族。被执行人叶鹏,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60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叶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鹏向申请执行人刘爱兵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33400元(截至2015年2月10日),负担案件受理费1410元、执行费1900元。但被执行人叶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叶鹏在银行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鹏在银行的工资存款13671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