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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郑民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同军与张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同军,张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00738号原告王同军。委托代理人赵祥彪,徐州市铜山区正寂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冲。委托代理人张良刚,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同军与被告张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同军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同军负担。审 判 员  马 光人民陪审员  马合作人民陪审员  李秀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白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