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9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彭小祥与陈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祥,陈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909-3号原告彭小祥,1983年9月25日出身。被告陈斐。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90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彭小祥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斐在广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资22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吴世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双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