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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烟台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宗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宗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烟台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80号。法定代表人曾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敏,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宗滨。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宗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1元,减半收取为340.5元,由原告烟台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仁桥人民陪审员  吕其杰人民陪审员  于永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成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