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金少民初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翟某与顾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顾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少民初字第0025号原告翟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顾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翟某负担。审判员 黄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印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