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佘光荣与王丽丽、王伟伟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光荣,王丽丽,王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佘光荣,男,195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王丽丽,女,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王伟伟,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涵执字第241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丽丽、王伟伟银行存款人民币4042400元,现双方已案外协商解决清楚,申请执行人佘光荣向法院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丽丽、王伟伟银行存款人民币40424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戴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