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黄小红与顾久龙、尤京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红,顾久龙,尤京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1633号申请执行人黄小红。被执行人顾久龙。被执行人尤京钰。关于黄小红与顾久龙、尤京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港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74000元,利息6911.49元,滞纳金1683.85元,案件受理费7120元,执行费5746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小海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5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尤京钰所有的车牌号为苏F×××××荣威牌汽车一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另查,被执行人顾久龙在外务工,现已逐步偿还申请人部分款项。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刘 林执行员 张小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