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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70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本院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原告孙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石银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刘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