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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与唐友利、苏永芳、路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唐友利,苏永芳,路江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6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原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负责人王运常,经理。委托代理人廖雯欣,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友利,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永芳,女,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江涛,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友利、苏永芳、路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4)双流民初字第3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撤回上诉。原审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审判决确认的方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因撤回上诉减半收取605元,由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文代理审判员 史 洁代理审判员 徐苑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