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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执字第7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庞靖文与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靖文,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7084-2号申请执行人:庞靖文,身份证住址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中兴。申请执行人庞靖文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庞靖文清偿借款9248000元及利息(该利息截至2005年11月17日为3752000元,从2005年11月18日至本院确定的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受理费99700元和公告费1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4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9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执行费85447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及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车辆;被执行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XXX号地下室X、X层,首层,2至6层及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XXX之二号XXXX房均已被抵押且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本院在本案中均对上述房产予以了轮候查封。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XXX之一号24X4、3XX1、XXX3、3XXX、31XX房([即XX阁2404、30-31层01房(跃式)、30-31层03房(跃式)];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XXX之二号3003、3004、3005、3103、3104房[即XX阁30-31层03房(跃式)、30-31层04房(跃式)、30-31层05房(跃式)]本院予以了首封,但因上述房产已抵押他人,且房管理部门亦注明上述房屋因涉嫌假房产证,暂不能处分,本院在本案中暂无法作进一步处理;本院现亦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因本院在本案中暂无法对首封的房产作进一步处理,被执行人又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又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故本案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70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本院首封的房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戴 子 兵执行员 欧阳浩贤执行员 黄 昌 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丽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