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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执字第4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于之好、崔华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之好,崔华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字第416-4号申请执行人于之好,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崔华合,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水上派出所西路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民二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华合在中国工商银行蒙城支行的存款18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XXX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