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克俭与李自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俭,李自华,张兴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403号原告:张克俭,男,生于1963年9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自华,男,生于1963年11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系章丘市白云湖镇黄家塘小学教师。被告:张兴良,男,生于1967年10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白云湖镇张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俭与被告李自华、张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克俭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克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保全费310元,由原告张克俭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明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记录孙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