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潮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1-01-19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严某甲等与严某乙、蒋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严某甲;严某乙;蒋某;于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潮民初字第00125号 原告于某甲。 原告严某甲。 被告严某乙。 被告蒋某。 被告于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严某甲诉被告严某乙、蒋某、于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某甲、严某甲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红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彭祥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