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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潮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1-01-19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严某甲等与严某乙、蒋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严某甲;严某乙;蒋某;于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潮民初字第00125号 原告于某甲。 原告严某甲。 被告严某乙。 被告蒋某。 被告于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严某甲诉被告严某乙、蒋某、于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某甲、严某甲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红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彭祥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