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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靠民一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新诉被告程庆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新,程庆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靠民一初字第00006号原告:刘志新,男,1965年10月12日生,满族,个体。被告:程庆余,男,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新诉被告程庆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有利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本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成军代理审判员  孟祥炬人民陪审员  陈百福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