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靠民一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新诉被告程庆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新,程庆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靠民一初字第00006号原告:刘志新,男,1965年10月12日生,满族,个体。被告:程庆余,男,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新诉被告程庆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有利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本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成军代理审判员 孟祥炬人民陪审员 陈百福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