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滕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肖辉敬与肖宝模、刘淑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辉敬,肖宝模,刘淑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滕民初字第63号原告:肖辉敬。被告:肖宝模。被告:刘淑华。原告肖辉敬与被告肖宝模、刘淑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肖辉敬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肖辉敬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辉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辉敬负担。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宇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