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汝执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汝执字第22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3)汝民初字第1017号婚姻家庭纠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汝执字第225号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银行的存款25000元,并继续对刘虹超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直到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亚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