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法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钟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蓝法刑初字第23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不予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8日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蓝检刑刑诉(2014)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陈军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彭松波、人民陪审员梁邦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权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兴华、曹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9月,被告人钟某某在竹管寺镇老税务所其租住房内纠集赌徒,以“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天参与赌博的人员多达二十余人,被告人钟某某在赌桌中抽取“水子钱”营利,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钟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在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庭审中对开设赌场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中旬至9月其在竹管寺镇老税务局租房内纠集赌徒,以“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其从中抽取“水子钱”从中获利的事实;证人成某、李某某、成某某、成某嫦的证言,证实在竹管寺镇老税务局被告人钟某某的租房内有人以“大吃小”的方式赌博,钟某某从中抽取“水子钱”的事实;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相片,证实案发现场概貌;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钟某某是开设赌场的主家的事实;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钟某某的基本情况,案发时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缴款书,证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好,又能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本案的性质、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被告人钟某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钟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军辉代理审判员 彭松波人民陪审员 梁邦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