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财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与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财保字第70号提请人银川仲裁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事业法人杨文,该仲裁委秘书长。申请人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窦元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超瑞、张淑琴,宁夏永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林凯文(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根据申请人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的财产保全申请,提请人银川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4日提请本院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宁夏水利厅灌溉管理局110万元的应付货款。宁夏水利工程建设中心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一处综合楼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5年2月9日根据申请人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的财产保全申请,提请人银川仲裁委员会提请本院撤回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仲裁申请人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的撤回保全申请。代理审判员 林小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晓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