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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沈阳市天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泰利达铜业有限公司、王爱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天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泰利达铜业有限公司,王爱民,王爱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476号原告:沈阳市天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55号。法定代表人:黄鹂,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也真,该公司员工。被告:辽宁泰利达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新城子区虎石台镇建设北二路(集资2号楼)。法定代表人:王爱民,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爱民。被告:王爱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天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辽宁泰利达铜业有限公司、王爱民、王爱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担保人孙立东名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249号872,建筑面积为140.63平方米的房产、担保人孙立东名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249号591,建筑面积为193.22平方米的房产,担保人黄鹂、张永义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200号13-4,建筑面积为189.48平方米的房产、担保人刘满魁名下位于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号471,建筑面积130.04平方米的房产、担保人迟新元、王爽名下位于沈阳市东陵区东陵路3-7号2-5-2,建筑面积为95.23平方米的房产作为担保,要求冻结被告辽宁泰利达铜业有限公司、王爱民、王爱丽银行存款651万元或查封被告辽宁泰利达铜业有限公司、王爱民、王爱丽同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孙立东名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249号8-7-2,建筑面积为140.63平方米的房产产籍(新档案号:5-2-0096941);二、查封担保人孙立东名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249号591,建筑面积为193.22平方米的房产产籍(卷号:5-私-63948);三、查封担保人黄鹂、张永义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200号13-4,建筑面积为189.48平方米的房产产籍(新档案号:6-2-0453577);四、查封担保人刘满魁名下位于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号471,建筑面积130.04平方米的房产产籍(卷号:3-10-1880);五、查封担保人迟新元、王爽名下位于沈阳市东陵区东陵路3-7号2-5-2,建筑面积为95.23平方米的房产产籍(新档案号:6-2-0431928);六、冻结被告辽宁泰利达铜业有限公司、王爱民、王爱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1万元或查封被告辽宁泰利达铜业有限公司、王爱民、王爱丽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郎素琴代理审判员  迟海锟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隋翘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