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程明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程明灯,钟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甘泽民。被执行人程明灯,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钟映霞,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钟映霞的银行存款202343.0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洁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