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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中法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台前县恒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亿源燃料运销有限公司、山东菏泽鼎融集团有限公司、胡孟德、鄄城鼎源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前县恒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亿源燃料运销有限公司,山东菏泽鼎融集团有限公司,胡孟德,鄄城鼎源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台前县恒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前县新区站前路林业局楼下。法定代表人李乾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亿源燃料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庄砦镇西环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李鲁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菏泽鼎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鄄城镇孙店村。法定代表人胡孟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孟德,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鄄城鼎源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经济开发区(临商路复线东侧,府前街南侧)。法定代表人刘桂金,该公司经理。台前县恒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亿源燃料运销有限公司、山东菏泽鼎融集团有限公司、胡孟德、鄄城鼎源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濮中法民三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前县恒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申请执行人台前县恒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台前县恒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濮中法民三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山东亿源燃料运销有限公司、山东菏泽鼎融集团有限公司、胡孟德、鄄城鼎源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5)濮中法执字第00016号]由台前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凌燕审 判 员  蔡晓军代理审判员  杨庆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