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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永城市坤祥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禹州神火隆祥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坤祥商贸有限公司,禹州神火隆祥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永城市坤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坤。被告:禹州神火隆祥矿业有限公司。原告永城市坤祥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禹州神火隆祥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城市坤祥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871元,减半收取2935.5元,由原告永城市坤祥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严晓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慧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