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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中民三终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曹化佳与梁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化佳,梁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民三终字第00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化佳,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勋,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上诉人曹化佳因与被上诉人梁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3)郊民二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2014年10月30日至2014年12月29日为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审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化佳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化佳申请撤回上诉,符��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化佳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上诉人曹化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冬松审 判 员  查慧凌代理审判员  戴卢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范海峰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