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民一终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李平、常云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某某,李平,常云辉,常坷,常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民一终字第010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某,男,201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理人:常明,系常某某父亲。法定代理人:李松苗,系常某某母亲。委托代理人:毛均,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平,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李学金,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怀柱,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云辉,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坷,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身份证号3403211967********。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顺,男,199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钧,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某某、上诉人李平因与被上诉人常云辉、常坷、常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1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常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松苗及其委托代理人毛均,上诉人李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学金、崔怀柱,被上诉人常云辉、常顺及其与常坷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常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常明、李平均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常某某、李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某某、李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889元,减半收取为2444.5元,由常某某负担负担1587.5元,由李平负担857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宏波审 判 员 庞 玲代理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