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朱致慧与被告徐时兴、蒋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致慧,徐时兴,蒋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朱致慧,女,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曹汉军,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徐时兴,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蒋耀红,女,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系徐时兴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致慧与被告徐时兴、蒋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二被告已支付原告朱致慧借款本金20万元,为此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致慧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致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4元,减半收取后2762元,由被告徐时兴、蒋耀红负担。审判员 高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