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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朱致慧与被告徐时兴、蒋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致慧,徐时兴,蒋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朱致慧,女,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曹汉军,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徐时兴,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蒋耀红,女,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系徐时兴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致慧与被告徐时兴、蒋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二被告已支付原告朱致慧借款本金20万元,为此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致慧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致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4元,减半收取后2762元,由被告徐时兴、蒋耀红负担。审判员  高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