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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刑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周军放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军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716号罪犯周军,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七月九日作出(2012)张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军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8月20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周军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军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嘉奖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周军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军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玉赅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