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化堂、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大坝加高左岸工程施工项目部(以下简称“葛洲坝集团丹江大坝加高项目部”)与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大坝加高左岸工程施工项目部、十堰市拓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丹江口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堂,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大坝加高左岸工程施工项目部,十堰市拓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丹江口分公司,余尚海,张举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王化堂,男,生于1961年8月16日,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湖���省丹江口市丹赵路办事处丹赵路社区居委会(原丹江口市水泥厂家属楼),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丹江口市习家店镇马家沟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6108166214。委托代理人:王明林,男,生于1959年4月25日,汉族,无固定职业。系原告王化堂侄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大坝加高左岸工程施工项目部。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上坝路。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代表人:丁新中,该项目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书兵,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十堰市拓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丹江口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新港经济开发管理处原市合金厂旁。代表人:唐治国,该公司经理。被告:余尚海,男,生于1964年10月3日,汉族,个体建筑商。委托代理人:严长清,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举明,男,生于1965年10月15日,汉族,汽车驾驶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化堂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大坝加高左岸工程施工项目部(以下简称“葛洲坝集团丹江大坝加高项目部”)、十堰市拓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丹江口分公司(以下简称“拓安爆破公司丹江分公司)、余尚海、张举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化堂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葛洲坝集团丹江大坝加高项目部、拓安爆破公司丹江口分公司、余尚海、张举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化堂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化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4元,减半收取1047元,由原告��化堂负担。审判员 赵国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姬雪妍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