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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有钱与被告陈达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钱,陈达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975号原告陈有钱,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厦门市。委托代理人李群英,古田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达斌,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有钱诉被告陈达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陈有钱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正在进行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有钱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有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957元,减半收取9978.5元,由原告陈有钱负担。审 判 长  潘 强审 判 员  林义挺人民陪审员  余丽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游顺智叶艳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