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邢某某,女,1986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邮寄费90,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