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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薛朝辉与福安市杰泰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朝辉,福安市杰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薛朝辉,男,197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陆雯、陈潇,福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福安市杰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张隆华,经理。原告薛朝辉与被告福安市杰泰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朝辉及其委托代理人陆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安市杰泰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朝辉诉称,原告于2013年4月与被告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为被告所承包的中央空调工程进行安装空调。原告在劳动期间,按照被告要求安装中央空调,至8月份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结欠原告工资共计60000元。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以资金周转不灵拒绝给付。2014年2月12日,经福安市劳动局主持调解,被告承诺分四期支付原告全部剩余工资。但被告仅在2014年4月支付10000元,仍欠原告50000元工资。原告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受雇于被告期间积极履行义务,按照被告安排进行工作,而被告也支付了原告部分工资,应视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迟迟不支付剩余工资,即使在订立调解协议后也未依照承诺给付工资,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余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被告福安市杰泰贸易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薛朝辉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福安市杰泰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结欠原告工资共60000元的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福安市杰泰贸易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因被告福安市杰泰贸易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真实、合法,且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8月,原告薛朝辉按被告福安市杰泰贸易有限公司的指示,为被告所承接的中央空调工程安装空调。2013年11月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60000元,被告于当日出具证明一张给原告,该证明内容为:“证明兹福安市杰泰贸易有限公司剩余薛朝辉工资60000,合人民币陆万元整。此据张隆华2013.11.2.”。2014年4月,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尚余50000元至今仍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有原告当庭陈述与提供的证明为据,事实清楚,原告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应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庭审中,原告自述被告已向其支付10000元,系对已方不利的陈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安市杰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薛朝辉工资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福安市杰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向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姜 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进阳附注:义务人未履行法院判决确定义务,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五十条【工资支付形式】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