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定西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宇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291号原告定西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西环路兴隆苑小区。法定代表人陈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建红,甘肃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宇,男,汉族。原告定西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定西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宇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西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红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丁天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