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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莹山经贸有限公司,宗秀丽,莱芜市永鑫机械有限公司,朱勤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22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莹山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宗秀丽。被执行人莱芜市永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被执行人朱勤儒。淄博莹山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宗秀丽、莱芜市永鑫机械有限公司、朱勤儒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商初字第7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淄博莹山经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269000元,已执行18957元,剩余250043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宗秀丽、莱芜市永鑫机械有限公司、朱勤儒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莹山经贸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宗秀丽、莱芜市永鑫机械有限公司、朱勤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执字第122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宗秀丽、莱芜市永鑫机械有限公司、朱勤儒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莹山经贸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