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刘安江与四川赛科消防安装工程公司乐山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刘安江,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马春生,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赛科消防安装工程公司乐山分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周志玺。被告: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郑贵林。被告: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翁伟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安江与被告四川赛科消防安装工程公司乐山分公司、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安江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安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安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安江负担。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