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审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伟兴拖欠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伟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狮执审字第95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邱永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伟兴,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张伟兴拖欠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立案调查,认定被执行人张伟兴与闫军玲2012年6月4日结婚,2013年12月3日离婚,2014年6月27日生育一女孩。双方均为再婚,张伟兴与前妻2010年1月22日生育一女孩,闫军玲与前夫2009年6月6日生育一男孩。其行为构成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违法行为。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张伟兴的违法行为于2014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狮卫计征告(2014)040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014年9月28日,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狮卫计征决(2014)040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向被执行人张伟兴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4880元。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9月2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张伟兴。被执行人张伟兴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计征决(2014)040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张伟兴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和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缴款义务,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计征决(2014)040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限被执行人张伟兴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拖欠的社会抚养费44880元交本院行政审判庭。被执行人张伟兴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573元由被执行人张伟兴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张庆玉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茹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