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352号原告:王某甲,女���1990年1月9日生,汉族。被告:刘某甲,男,1989年11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衡正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姚新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