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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352号原告:王某甲,女���1990年1月9日生,汉族。被告:刘某甲,男,1989年11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衡正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姚新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