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赵永英与任鹤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英,任鹤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0号原告赵永英,农民。被告任鹤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英诉被告任鹤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于庭外协商处理,因此原告赵永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永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永英负担。审判员 孙守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新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