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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瓮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谢祖俊、商崇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谢祖俊,商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瓮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北东路法定代表人贺太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太洪,该公司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继元,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谢祖俊,男,汉族,1972年1月19日生,住址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西郊路。被执行人商崇明,女,汉族,1970年9月25日生,住址贵州省瓮安县雍阳办事处半月山路。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谢祖俊、商崇明欠原告本金七万五千元及从2012年11月起至清偿时止的合同约定利息,二被告自愿于2014年12月30日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被告谢祖俊、商崇明自愿承担;保全费100元,原告自愿承担。”谢祖俊、商崇明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谢祖俊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谢祖俊、商崇明差欠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000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共75900元及利息。谢祖俊自愿于2015年7月30日前清偿,谢祖琴自愿为谢祖俊提供担保,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谢祖俊交纳了执行费10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华彬审 判 员  郑 橙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丁 菘 来自: